扬子江状告3药企,索赔1亿

时间:2019/10/21 4:35:19

来源:中国庭审公开网

整理:赛柏蓝

 

原料药纠纷,扬子江状告三家药企,索赔一亿。

 

扬子江状告原料药企

 

据赛柏蓝查询中国庭审公开网,9月2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场涉及多家药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纠纷”进行了公开审理。



在这起民事案件中,原告为扬子江药业集团(简称扬子江)及其全资子公司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海瑞);被告为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合肥医工)、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恩瑞特)、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辰药业)。

 

公开资料显示,合肥医工是一家科技研发企业,恩瑞特为其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枸地氯雷他定的生产和中试。

 

从直播的庭审内容看,扬子江作为原告,主张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及50万元维权合理支出。

 

原告扬子江首先陈述了一个背景,即从2009年到2018年底,在中国大陆市场,枸地氯雷他定只有一家药企具有原料药供应资格(唯一的原料药批件,在三家药企之间流转)。

 

据赛柏蓝了解,枸地氯雷他定是呼吸系统领域的年销售超过10亿的大品种,主要用于快速缓解变应性鼻炎(过敏性鼻炎)的相关症状。

 

米内网数据显示,呼吸系统化药TOP10排名中,广州海瑞的枸地氯雷他定排名第8,2017年销售额超过14亿。

 

国家药监局药品数据库显示,目前,枸地氯雷他定只有一家药企拥有原料药批文,两家药企拥有成品制剂批文,其中本次诉讼中的原告扬子江子公司广州海瑞持有片剂批文,被告恩瑞特持有原料药批文和胶囊剂批文。


 

主张原料药企涉嫌垄断

 

扬子江方面总结的起诉原因主要有四条(赛柏蓝根据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庭审直播整理)

 

一、根据反垄断法17条,被告一(合肥医工)、被告二(恩瑞特)实施了限定交易的行为,被告一和被告二在2017年9月,要求原告(扬子江)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用巨额违约金的方式,规定了每年的最低采购量,采购总量,以及长达5年的采购期。

 

二、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本案涉及的商品不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原告在支付原料药采购费用后,还需要支付所谓的技术转让费和专利许可费。

 

三、用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原告认为涉案原料药的价格在逐年下降,被告却提价3.24倍,合肥医工、恩瑞特把原料药的价格从1.56万/公斤,提高到4.8万/公斤,在2018年底,又提到6万元/公斤,原料药行业的利润水平在30%以内,被告持续的无理由提价,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扬子江委托合肥医工进行盐酸头孢他美的研发,后者告知扬子江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研发,后者利用支配地位,强行终止了扬子江委托的盐酸头孢他美研发项目,导致扬子江损失了1960万的巨额投资。

 

索赔9000万元利润损失

 

据赛柏蓝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其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

 

在庭审上,原告扬子江要求被告赔偿1亿元人民币,除了盐酸头孢他美项目的1000万研发费用投资损失外,其他9000万元的损失是由于原料药提供企业不断提价,给扬子江带来的合同期内利润损失。

 

因此,扬子江作为原告,要求被告:

 

1、停止侵权;

 

2、赔偿损失,因被告垄断高价和搭售造成的扬子江损失合计9000万元,9000万元的计算依据是,根据审计报告显示的行业一般经营水平,原料药企业的毛利率在30%左右,假设被告药企获得30%的毛利率,其实际所得与合理所得的差额大约在9000万元;

 

3、赔偿盐酸头孢他美的研发投入费用损失1000万元,扬子江表示,本次研发委托实际投入1960万元,考虑到被告的部分付出,故要求50%的赔偿;

 

4、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律师费等)50万元。

 

原料药企业:扬子江是强势方

 

合肥医工回应称,本案不适用反垄断法,而应该适用相关的民事法律规定。因为反垄断法带有强烈的国家干预性质,只有双方的交易,损害了公平交易,损害了竞争的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才涉及反垄断法。

 

数据显示,从2013到2018年,扬子江的枸地氯雷他定,市场份额、销售额、所得利润逐年增长,而销售价格在持续下降,所以既不存在损害扬子江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问题。

 

另外,合肥医工称,扬子江子公司广州海瑞通过与自己的合作,获得了相关技术,每月仅纯利就1000多万元。

 

至于合同上的一些限定性条件,都是出于其获得的专利保护,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比如合同要求不能采购其他药企的产品,是因为在专利保护下,其他产品均属于侵权产品。

 

据合肥医工官网,枸地氯雷他定具有自主发明专利,2009年上市,因临床优势显著,迅速得到临床医生和患者的认可,2013年起至今,已连续多年在国内抗过敏药物领域销售排名第一,累计销售额超过50个亿。

 

对上述问题,扬子江补充回应称,998专利是化合物专利而非原料药的专利,原料药不在该专利保护范围内,独家占有市场的原因在于原料药必须要有生产批文,只有恩瑞特有生产批文,所以不管搭售技术转让费还是技术提成,都不得不采购。

 

关于涨价的问题,合肥医工称,由于扬子江通过制剂成药获得巨额利益,所以才以补充协议的方式,体现合肥医工的技术贡献价值,以支持合肥医工继续研发更多的新药,不存在强制搭售的问题。

 

而盐酸头孢他美的研发终止,是由于随着国家药品审评审批政策的变化,扬子江觉得该药品无法获得审批通过,所以才找理由终止了合作。

 

此外,合肥医工还表示,双方的合作长达10年,截至目前,仍有相关合同正在履行中,从合同等可以看到,是扬子江始终处于强势地位,比如扬子江曾通过停止采购、发起诉讼,挑战专利等办法向原料药供应企业施压。

 

基于上述论断,合肥医工申请法庭驳回原告扬子江的全部诉讼请求。

 

扬子江即将具备原料药生产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庭审的最开始,合肥医工向扬子江提问,扬子江从2019年初,就停止从合肥医工采购原料药,扬子江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从何处获取?扬子江是否在继续生产枸地氯雷他定?

 

在庭审最后,扬子江解释了为何现在提起诉讼——原因在于扬子江即将具备原料药生产能力,所以才敢提起诉讼,以前就怕被断供。

 

在扬子江与三家被告药企的交锋中,专利保护、原料药批文、原料药企业垄断问题、原料药企业和制剂企业的利润问题均成为了争论的焦点,可以说,这些问题多多少少反映了原料药企业和下游制剂企业的宿怨。

 

不过,庭审的最后,扬子江等4家药企还是暂时同意了以法庭调解的办法解决此次诉讼。


友情链接: 江苏艾洛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兆亿集团